•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320120********98)
  • 执业律所: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 详细简介:  古曼律师,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众多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古曼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秉持着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力为当事人搜集好每一份证据,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良好评价,也因此赢得了众多的“回头客”。  [案件标题:原告南京佳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卓食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类型:诉讼类案件描述:2014年10月,原告委托被告在华东***及上海地区经销原告的大糖天下系列产品,双方约定被告在确保销售额500万元(打款金额)的条件下,被告向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超市进场费由原告予以核销用于充抵被告货款。截止2014年11月21日,被告共计向原告订货8760箱,货款126******.5元(打折后),其中被告支付59658.5元,其余121万元作为超市进场费予以核销。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未实际支付该部分货款,也未向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超市进场费,导致超市取消其进场资格,原告商品无法在大润超市进行销售,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案件标题:王景宁与宋某、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类型:诉讼类案件描述:王景宁与戴俊强是多年朋友关系。陶兰英系戴俊强母亲,宋某系戴俊强配偶,戴某系宋某与戴俊强的婚生子。2013年12月21日,××猝死。除陶兰英、宋某、戴某外,戴俊强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2013年11月28日,王景宁通过上海银行以签发本票的方式向戴俊强转账50万元,同日,戴俊强将该本票背书交付案外人高亚东。高亚东委托他人代收了该张本票并予以兑现。2014年5月8日,陶兰英、宋某、戴某共同在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高亚东及其配偶万蓉蓉,主张高亚东多次向戴俊强借款未还,要求高亚东夫妻偿还借款262******元及利息。  [案件标题:陈某1与陈萍、李国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件类型:诉讼类案件描述:陈某1与陈萍系父子关系,陈萍的父母为陈宗春、陈宗女,陈宗春、陈宗女生育的子女为陈萍和其妹妹陈丽,陈萍和被告李国香在离婚后又于2015年7月复婚。2002年5月23日,陈萍户籍由本市栖霞街道栖霞村××队100-3号迁至大圩队100-4号,与陈某1户籍在同一家庭户。陈宗女夫妇原在栖霞村××队出资建造了房屋,产权人为陈宗女。2008年5月因拆迁进行房屋调查时,拆迁部门确认陈宗女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87.37平方米,并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进行分户,陈宗女将其中167.37平方米分拨给陈萍,当时陈萍已离异单身。2008年9月27日,陈宗女、陈萍分别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各1份,载明因实施长江四桥项目进行房屋拆迁,陈宗女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220平方米,陈萍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67.37平方米。根据拆迁协议,以陈萍名义申购的拆迁安置房为两套,分别坐落于本市××单元××室(建筑面积为62.98平方米,以下简称101室房屋)、22幢一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86.82平方米,以下简称201房屋),均登记在陈萍名下。2010年5月25日,陈宗春、陈萍订立协议书1份,陈丽作为监督人署名,陈宗女对此协议书予以认可。该协议书载明订立协议的目的系为化解家庭矛盾、达到家庭和睦、安生度日,其中第二部分内容为“父母分给陈萍两套房子(拆迁分房)不得随意转卖,房子产权人为陈萍及陈萍之子陈某1共有”。2015年8月27日,陈萍、李国香签订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陈萍自愿将201室房屋出售给李国香,房屋转让价款为916108元。2015年9月8日,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国香名下,李国香至今未支付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2016年1月5日,101室房屋以买受方式变更登记至陈某1名下。现陈萍名下无房屋登记,陈某1名下只有101室房屋的登记,101室房屋现由陈某1居住,201室房屋现由陈萍、李国香共同居住。  [案件标题:原告甘苏皖与被告方本军、陈启刚、滕支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类型:诉讼类案件描述:2015年7月21日20时许,滕支勇驾驶苏A×××××小型轿车在南京市××区石桥杨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狄路段,与对面驶来的刘进驾驶的汽油机助力车相撞,导致刘进经抢救无效死亡、汽油机助力车乘车人甘苏皖严重受伤、两车损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简称浦口××大队)认定滕支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刘进、甘苏皖无责任。苏A×××××小型轿车属方本军所有,该车具有安全隐患,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标题:原告李忠号与被告于磊、戴密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类型:诉讼类案件描述:2017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于磊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93.6km(花旗汽配城门前路口),与对向李忠号驾驶左转弯至北侧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李忠号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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